热文:男子做腰椎手术后双下肢截瘫告状索赔234万元,医院被判赔偿98万元
2022年7月,家住云南姚安县的居民王某因反复腰痛伴双下肢麻木,至某乙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腰椎间盘凸起等。随后,他在该医院接受腰椎手术,术后神经压迫症状未得到显著缓解,最终导致双下肢截瘫。虽经屡次后续手术,病情仍无显著改善。为此,王某提告状讼,要求医院赔偿234万余元。 6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6月13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颁布二审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因而次医疗侵害造成的损失为136万余元,裁夺由某乙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该医院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心灵侵害安抚金共计98万余元。某乙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诞生于1964年,家住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2022年7月21日,王某因“反复腰痛伴双下肢麻木、冷痛20年,再发加沉1月”到某乙医院骨伤科就诊,初步诊断为“L3/4、L4/5椎间盘凸起症,神经根型颈椎病,窦性心动过缓,心脏扩大查因。”7月25日,经美满有关查抄、术前会商及奉告后,某乙医院为王某杏装经腰椎后路L3/4、L4/5椎间植骨融合术”,术后其神经压迫体征未显著减轻。8月7日,王某办理出院。 同年8月12日,王某因“术后18天、隐语疼痛5天”再次至某乙医院就诊,诊断为腰椎术后隐语习染。9月5日,王某在该医院进杏装L3/4、L4/5椎间融合术后清创翻建术”,术后王某双下肢麻木、无力未减。9月14日,王某因术后双下肢肌力不明原因进行性减弱,为进一步明确脊髓病变原因,某乙医院建议其转上级医院医治。 9月14日,王某转入某甲医院骨科住院医治,入院诊断为“截瘫、胸椎管内肿物占位、脊髓危险、手术后伤口愈合不良、腰椎术后”。其间经美满有关查抄及医治,并征得患者及眷属赞成后,王某于9月28日出院,其出院医嘱为“院表建议持续康复理疗……”当日,王某进入某康复中心进行康复医治,于10月10日出院。之后,王某又在某甲医院进行了屡次手术,但双下肢肌力仍未见显著改善。尔后,王某先后到多家医院康复医治。 王某向一审法院告状要求,判令某甲医院及某乙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用度的75%为2293256.79元,心灵安抚金50000元,共计2343256.79元。 诉前经王某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云南某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某甲医院及某乙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不对、不对与侵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的大幼,以及其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 2023年12月21日,云南某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别离出具了司法鉴定定见书。其中对某乙医院不对分析鉴定定见为:“本案侵害后果为被鉴定人王某在诊疗过程中病程耽搁,病情进行性加沉,经受屡次手术创伤,双下肢截瘫无显著改善,2022年11月23日出院后持续到多家医院康复医治,诊断佑桩截瘫、脊髓危险、静脉血栓形成、神经源性膀胱、胸椎术后、腰椎术后、神经源性直肠、双肺多发慢性肺炎’。目前经查抄仍遗留大幼便职能阻碍,双下肢截瘫,日常生涯全靠他人护理,被鉴定人王某病情加沉。某乙医院为被鉴定人王某执行的诊疗行为存在不对,医方存在不对的行为对其病情的诊治存在延误,且增长了被鉴定人王某病程及手术并发症的风险,对病情的愈后存在肯定影响,医方存在的不对与被鉴定人王某的侵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不对原因力为重要原因,不对参加度56%~75%。” 鉴定定见书就某甲医院的鉴定定见为“某甲医院为被鉴定人王某执行的诊疗行为切合诊疗通例,未发现有不对行为;某甲医院对被鉴定人王某执行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王某的侵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另表,被鉴定人王某目前伤残级别达到三(叁)级,达到护理依赖,需部门护理依赖。 庭审中,王某陈述,其受伤及定残前从事构筑行业,无具体工作单元,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由其老婆护理。老婆亦从事构筑行业,非构筑业在岗职工。庭审中,王某明确本案已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定见以为某甲医院在本案中无不对,故诉讼要求中赔偿主体为某乙医院,且在既不撤回对某甲医院告状的情况下,也不查究其责任。 一审法院以为,鉴于某乙医院的医疗前提、医疗水平、手术风险,以及王某自身疾病基础、侵害后果,综合鉴定定见给出的重要原因力(重要责任)领域,对于王某所主张的因本次医疗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裁夺由某乙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甲医院就本案的医疗行为不存在不对,且王某未向其提出诉讼主张,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因而次医疗侵害造成的损失为136万余元。同时,结合某乙医院70%的责任比例,一审法院确认某乙医院应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95万余元。此表,对于王某主张的心灵侵害安抚金,某乙医院就其诊疗错误致王某“双下肢截瘫”的严沉侵害后果,依法该当向其支付心灵侵害安抚金,综合某乙医院的侵权行为、不对等成分,一审法院酌情支持3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某乙医院不服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明显,合用司法正确,应予维持。2025年5月29日,该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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